(2019年1月2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关于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