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下列人员:
(一)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4名;
(二)汕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不限于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进行等额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进行差额选举。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并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民主协商。
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进程决定。
四、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向主席团成员和提名者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全体代表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参考。
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名。
大会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合计为5人时,由大会进行选举。大会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如果候选人人数超过5人时,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然后进行预选。预选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为5人,由大会进行选举。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六、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时,各代表团必须有本团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进行。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员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员和工作人员送大会组织组汇总。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七、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八、大会选举和各代表团进行预选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赞成”栏对应的方框内画“○”;投反对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反对”栏对应的方框内画“○”;投弃权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弃权”栏对应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右侧的“赞成”栏对应的方框内画“○”,不画“○”的,不计得票。
填写选票时,必须用大会发的专用签字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不能画到方框的外面,否则计算机无法识别。不要在选票的其它位置写字或画其它符号。
九、预选时,每张选票对某项职务候选人所投赞成票,等于或少于规定该项职务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该项职务正式候选人人数的作废。
大会选举时,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该项职务作废。
十、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到会的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一、大会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8名,由金平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龙湖区、濠江区、南澳县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时,分4个投票区,设立5个投票箱。
投票前,由监票人员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然后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填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由监票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然后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三、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当众开箱取出选票。由总监票人将电子计算机统计的实际投票数报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代表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依法重新进行选举。
十四、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赞成票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票选举。另行选举,被选举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五、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再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十六、本办法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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