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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创建时间:2022-12-16 19:45 来源:

2022121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十四届人大代表)42名。其中,省提名6名,本市提名36名;本市所辖各区(县)应选代表不少于1名。

二、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市十五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应选名额。推荐者应向会议主席团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提名理由。代表联名推荐应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会议秘书处制发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申报表》。

会议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代表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921名)。所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如符合差额比例的,则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的,则先进行预选,由会议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应选名额加最低差额数(即共51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投票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分省提名和本市提名两部分,分别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分别按得赞成多少的顺序排列。

三、会议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具体时间由会议主席团确定。

四、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会议主席团提出,由会议主席团向主席团成员和提名者说明。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如提名者书面撤回提名,所提人选可不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提名者未撤回提名,仍应将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其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选举时参考。

五、正式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各代表团必须有本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送会议秘书处组织组汇总,在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会议主席团报告。

六、会议选举分发1张选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在会场座位上填写选票,也可以到会议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每另选1人,必须相应对1名候选人投反对票。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不画任何符号;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对应的方框内画;弃权的,在其姓名右边对应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填写选票须用会议发的专用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出席会议代表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到会的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没有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不得委托填票、投票。

七、选举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如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则实行人工计票。

八、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

九、被选举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人。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十、省提名和本市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统一计票,其应选名额互不挤占。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依次确定候选人,被选举人仍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一、会议选举的发票、监票、计票等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会议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会议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8名,由金平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龙湖区、濠江区、南澳县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会议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会议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二、选举会场分4个投票区,设5个票箱。与会代表按指引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报告会议执行主席,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书面报告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读。当选人名单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十三、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会议主席团依法处理。本办法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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