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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