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一)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名额为41名,本次会议选举3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副市长7名。
(三)汕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四)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五)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限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并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民主协商。
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应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提名候选人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进程决定。
四、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向主席团成员和提名者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候选人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全体代表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参考。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名,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名,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3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合计未超过应选人数加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时,都应列为正式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大会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分别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如果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加上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加上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时,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然后进行预选。按照应选人数加上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大会进行选举。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预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多项职务候选人的,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六、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时,各代表团必须有本团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进行。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员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员和工作人员送大会组织组汇总。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七、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大会选举一次进行,分发4张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如果选举场次需要调整,由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大会选举和各代表团进行预选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不画任何符号;投反对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反对”栏对应的方框内画“○”;投弃权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弃权”栏对应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填写选票时,必须用大会发的专用签字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不能画到方框的外面,否则计算机无法识别。不要在选票的其它位置写字或画其它符号。
九、预选时,每张选票对某项职务候选人所投赞成票,等于或少于规定该项职务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该项职务正式候选人人数的作废。
大会选举时,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该项职务所选作废。
十、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到会的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一、大会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8名,由金平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龙湖区、濠江区、南澳县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时,分4个投票区,设立5个投票箱。
投票前,由监票人员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然后由计票人员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填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由监票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然后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三、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开箱取出选票并清点票数,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代表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可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依法重新进行选举。
十四、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人。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赞成票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票选举。另行选举,被选举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五、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书面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计票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选举计票结果,再由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十六、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本办法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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