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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创建时间:2012-11-20 00:00 来源: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0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选举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人,其中省提名6人,本市提名39人;
    补选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
    二、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本届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必须是市本届人大代表。
    三、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代表依法提名推荐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进程决定。
    四、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应选名额。
    代表依法联名推荐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其本人不愿意被提名,如果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的,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将被提名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代表说明其本人要求,请代表考虑。
    五、大会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候选人的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9人至23人),可直接进行投票选举。选票上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如果所提省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即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23人)时,则进行预选。预选后按照应选名额加五分之一的差额数(即共54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并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和排列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如因票数相等,不能按上述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候选人人数1人,进行等额选举。
    六、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时,各代表团必须有该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始得进行。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送大会组织组汇总,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
    七、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大会选举一次进行,分发二张选票,一张选举省人大代表选票,一张补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八、大会选举和各代表团进行预选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不划符号的为弃权。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应在选票上“另选人”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不划“○”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字迹要清楚。如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九、预选时,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有效,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作废。
    大会选举时,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十、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一、每次选举(含预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十二、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省人大代表时,省提名和本市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统一计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省提名的候选人,其所得票数如少于本市未当选的候选人所得最高票数的,不得当选。省、市提名的应选名额,互相不挤占。
    十三、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如果另行选举省人大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比例,依次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应选的省人大代表中,本市所辖每个区县的代表不少于一人。某个区县没有人当选省人大代表时,保留名额一名,相应减少当选名额。该区县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则从该区县提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二人,依法进行选举。
    十四、大会发放选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6名,由金平区、潮阳区代表团各推选二名代表、其他代表团各推选一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大会选举时,分四个投票区,设立四个票箱。
    投票前,由大会监票人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写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接着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投票完毕,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票数。
    十六、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用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再由执行主席向到会代表宣布当选名单。
    十七、本办法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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