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选举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提名,进行等额选举。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进行差额选举。大会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分别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并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民主协商。
四、代表依法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进程决定。
五、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次会议选举的应选名额。
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其本人不愿意被提名,如果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的,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将被提名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代表说明其本人要求,请代表考虑。
六、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规定,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合计为6人时,由大会进行选举。大会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如果候选人人数超过6人时,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然后进行预选。预选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为6人,由大会进行选举。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七、如需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时,各代表团必须有该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始得进行。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不能另选他人。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收回的选票经监票人和代表团团长核实并签名加封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送大会组织组汇总,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
八、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九、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不划符号的为弃权。另选其他代表,应在选票上“另选人”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不划“○”的,该另选人不计得票。
十、选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字迹要清楚。如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十一、大会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6名,由金平区、潮阳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其他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二、大会选举时,分四个投票区,设立四个票箱。
投票前,由大会监票人当众查验和封好票箱。然后由计票人按到会的实际人数将选票发给代表,待全体代表写好选票后进行投票。
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后到票箱两旁进行监票,接着是代表按座区的划分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三、投票完毕,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票数。
代表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即可进行计票;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依法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十四、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人。如遇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决定。
十五、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用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再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名单。
十六、本办法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