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2024年2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的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发函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1个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等对《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座谈会。召开专场立法座谈会,分别听取人大代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对《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多次就法规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讨论,并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力求达成共识。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29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修正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删除与上位法相重复或属于内部管理规定的条款
有的意见指出,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精简法规体例。经研究,《条例》根据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与上位法相重复的规定精神,删除下列内容:一是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调解原则、相关法律责任与期间已作规定,对相关条款予以删除;二是有关行政复议人员收到答复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工作指引,故删除相关内容。
(二)关于完善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机制
有的意见指出,要更好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作用。经研究,《条例》在以下方面作了完善:一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已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规定,删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规定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三是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三)关于优化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
有的意见指出,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经研究,《条例》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第四项修改为“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四)关于完善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的相关内容
有的意见指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与相关行政复议决定已作了具体规定,法规修改要做好衔接工作。经研究,《条例》作了相关引导性规定: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明确对行政复议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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