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限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会议主席团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应选名额提名,进行等额选举。会议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代表酝酿、讨论。
四、会议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
五、会议选举分发1张选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另选他人;每另选1人,必须相应对该项职务的1名候选人投反对票。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不画任何符号;投反对票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反对”栏对应的方框内画“○”;弃权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侧的“弃权”栏对应的方框内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填写选票时,必须用会议发的专用签字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不能画到方框的外面,否则计算机无法识别。不要在选票的其它位置写字或画其它符号。
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该项职务作废。
六、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到会的代表代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受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没有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七、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如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则实行人工计票。
八、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被选举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赞成票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会议另行选举,由会议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票选举。另行选举,被选举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会议选举的发票、检票、监票、计票等事务,由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在会议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
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副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6名,由金平区、潮阳区代表团各推选2名代表,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南区、南澳县代表团各推选1名代表,提交会议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会议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计票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一、选举会场分4个投票区,设立4个投票箱。与会代表按指引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报告会议执行主席,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书面报告会议执行主席后当场宣读。当选人名单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会议主席团依法处理。本办法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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