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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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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依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7、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的决算;
  8、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5、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6、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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