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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