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8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2001年12月26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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