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30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现代产业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和坚实基础,土地资源是支撑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先后出台系列政策,着力破解长期以来面临的土地资源紧缺、用地供需矛盾、利用效率低下、功能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畅通土地要素流通,保障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满足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紧迫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我市积累形成的一大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发挥特区立法权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更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对于破解制约现代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现代产业用地供给能力,不断拓展优化现代产业发展空间,不断提高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省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决策部署,立足汕头实际,有针对性开展立法工作,体现了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精准把握立法定位。《条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要求,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撑,助力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突出问题导向。《条例》关注解决现代产业用地供给与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力争把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在对特区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上,满足现代产业发展需求,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汕头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是注重法规可操作性。《条例》既注重总结提炼近年来我市在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又根据我市现代产业用地管理的实际和预期,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基础上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现代产业发展,在准入认定、用地供应、履约监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法规有效实施。
问:《条例》在准入认定方面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准入依据和认定制度两方面内容。一是《条例》围绕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组织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为现代产业用地准入认定提供具体依据。二是规定认定制度。在认定主体上,赋权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认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仍需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在认定内容上,《条例》将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时间要求等作为申报内容,为申报单位提供明确指引;在认定程序上,《条例》建立完善现代产业项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成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构建现代产业项目先审查、再审定的两级现代产业项目认定制度,并明确审查部门及审查时限,对属于或者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单位均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申报单位的知情权。
问:《条例》在用地供应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用地供应是现代产业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第一,明确供地前提。《条例》明确通过现代产业项目认定是取得现代产业用地竞买资格的前提条件,并将现代产业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第二,实施供地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实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方案,确保现代产业认定与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相统一。第三,确定供地方式与供地年限。针对不同产业的用地需求,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并规定出让年限和租赁年限。第四,规范土地定价。供应现代产业用地的起始价、底价既要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又要实现“两个不得低于”,即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此外,为适应新型产业发展需求,《条例》在现有用地分类基础上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为下一步制度探索预留空间。
问:《条例》是如何强化全过程履约监管的?
答:第一,围绕监管协议突出全面监管。《条例》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供应现代产业用地时,应当在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拟供应地块实际拟定具体的项目发展监管协议。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纳入用地供应方案。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对转让现代产业用地的,原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用地取得人责任及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实现履约监管全周期管理。《条例》建立现代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对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履约考核一般安排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投产满五年、租赁转出让前一年内、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一年等阶段进行。第三,严格责任处置。《条例》既对闲置用地的情形设定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处置措施,又对未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用地取得人约定了书面督促、及时整改、信用约束、约定解除合同等的违约措施;既对履约考核成绩突出、技术创新突破、增资扩产明显、品牌效益显著等的企业进行奖补,又对违法参与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取消竞买资格、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五年内不得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的责任规定,从而实现全过程履约监管。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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