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5月30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规定》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规定》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城市建筑外立面既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展现城市特色、彰显时代风貌、传承城市历史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使得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法规层面缺乏建筑外立面管理领域的专门规定,我市在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仍存在短板,管理职责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物外墙脱落、擅自破坏外立面安全整洁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何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我市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总结提升建筑外立面管理有益经验,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装修、检查等方面的规制,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创新建筑外立面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规定》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答:《规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力争通过立法破解建筑外立面管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规定》从建筑外立面的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方面对其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解决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职责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注重精细化管理,多角度、分类别地明确、细化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规定》针对我市建筑外立面存在的管线布设、附属设备放置、防护安全设施安装不规范,影响市容景观观瞻和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的问题,明确管道线缆应当符合序化整洁标准(第十六条),明确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八条)。
三是紧贴立法前沿,充分学习借鉴中央、省市有关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立法动态,体现立法决策的时效性与前瞻性。《规定》借鉴了其他地市关于建筑外立面定期清洗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问:《规定》对于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和验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规定》从源头强化对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控,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的有效衔接。首先,明确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查主体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要求该部门在进行审查工作时应当对外立面的造型和色彩进行同步审查(第五条);其次,关于设计方案的变更,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八条);最后,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建筑竣工环节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合并验收(第十条)。与此同时,针对部分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包括:要求对城市内海湾、城市公园广场等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建筑物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鼓励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实行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问:《规定》关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为落实责任主体,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第二十条对各类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为建筑的代管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二是对于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既没有代管人也没有使用人的,明确由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负责;三是对于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天桥、公共汽车站(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明确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四是遵循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规定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等管理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问:《规定》关于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作了怎样的制度设计?
答:《规定》为解决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中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建立了日常检查制度和动态检查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建筑安全,防患于未然。第一,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管理责任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消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防止他人靠近的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二十三条)。
问:《规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保障建筑外立面的安全整洁,督促相关管理责任人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规定》针对未履行保持整洁义务的建设单位以及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了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一是针对在建工程未履行保持整洁义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二是对于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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