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30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国家先后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重要文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系列部署和提出了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新要求,为此次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粤发〔2021〕3号),明确提出了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为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我们紧紧围绕汕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保护机制不畅通、违法成本低、维权困难、公共服务和执法不到位等难点堵点问题,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以此来巩固和发展我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所取得的成果,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撑。
问:《条例》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答:《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导向,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条例》深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并通盘考虑汕头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多措并举,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条例》建立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兼顾立法前瞻性的同时,注重与上位法以及我市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法规相衔接,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或者具体化,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全类别覆盖。
三是聚焦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助力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条例》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强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助力打造高端产业集群,发展富民兴村产业。
问:《条例》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条例》有以下主要制度创新:
一是对标学习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制度和成功做法,引入行政禁令、技术调查官、合规性承诺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是为让城市营商环境更具吸引力,高质量发展更有动力,强化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未来产业、农业农村新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严厉打击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三是为打通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激发全社会持续创新的积极性,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细化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和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四是为解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规定委托执法制度,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五是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解决企业创新发展的后顾之忧,规定政府应通过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问:《条例》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条例》的重点和核心。《条例》在第二章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切实增强知识产权系统保护能力。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召集形式并规范联席会议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第八条);完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为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建议(第十条);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的合规性承诺制度,预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十一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更严厉的打击(第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官,并细化调查官的职责,使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第二十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申请先行发布禁令,有力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专利相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第二十二条)。
问:《条例》在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提升维权援助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条例》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鼓励科研院校、社会组织等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并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有关权利向海关总署备案;二是规定汕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汕头(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快速通道,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问:《条例》在涉及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何特别规定?
答: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加快打造高端产业集群,坚定不移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富民兴村产业,并要保护传承“老汕头”历史文脉。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保驾护航我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条例》针对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农业农村新型经济领域,老字号、工艺美术等传统民间文艺领域以及网络环境、展会和重大社会活动、体育赛事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问:《条例》如何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答:为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筑牢、筑高知识产权保护藩篱。《条例》对知识产权社会共治规定六方面内容,构建起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体制机制。一是规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二是规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并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三是规定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的职责,构建行业自律;四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责任,加强特定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五是规定应当通过支持知识产权融资、保险等业务的开展,来保障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六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加重的情形,当侵权人重复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则加重;三是规定了拒不履行行政禁令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拖延或拒绝配合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等。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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