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规定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规定》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于2010年进行过修改。《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以来,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空间形态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烟花爆竹管理的需要。
2020年11月,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关规定,提请审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中涉及《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要是对部门名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作出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考虑到《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仅在2011年特区扩围前的老特区范围内适用,修改后将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这一实际情况,还有一些内容需要一并研究完善。因此,有必要启动立法工作,制定出台《规定》,解决烟花爆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问:《规定》在立法体例上有何特色?
答:汕头市人大法制委针对汕头实际情况,在立法体例上坚持小切口立法,不搞“大而全”。考虑到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且经过多年依法治理,我市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环节已基本管住,但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仍需要加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这个切口,设计八个条款,力求务实管用,解决实际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需求。
问:《规定》对我市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第二条从三个层面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规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划定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三是对禁止燃放的特定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汕头实际,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列举了全市范围内的十类场所,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什么具体职责?
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发力、齐抓共管。对此,《规定》明确:一是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规定。二是公安部门主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问:日常生活中,如果市民发现在禁放区域内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
答:《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为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和提高举报的积极性,《规定》明确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问: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者如何处罚?
答:《规定》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结合汕头实际,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下限由上位法的一百元提升至三百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汕头日报)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