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城市景观照明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既反映了一座城市经济繁荣的程度,又折射出城市的文化气质和文明程度,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景观照明建设的推进,景观照明管理工作中规划滞后、建设过度、耗能过高、安全管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管理方式和措施也已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景观照明管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关于“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建设绿色宜居的智慧都市”的决策部署,适应城市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立足我市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活力特区的战略定位,有必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法规,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景观照明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以打造更加科学、更高标准、更优品质的城市夜景,这对提升我市城市品质和展现活力特区新形象,推动汕头夜间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色和亮点?
答: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条例》将绿色照明理念贯穿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多措并举推动城市景观照明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助力我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打造安全、可靠,经济、舒适,优质、高效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
二是坚持“小切口”立法。《条例》立足特区实际,按照景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细化责任、实现绿色景观照明的架构进行制度设计,构建起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管理城市景观照明的制度框架,实现景观照明管理的法治化、精细化、长效化。
三是立足规划先行统筹发展。城市景观照明规划是管理的基础性依据。为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良好发展,明确城市夜间照明发展目标,《条例》强化景观照明源头规划管控要求,以规划指导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实现城市景观照明科学管理的目标。
问:《条例》对于景观照明的设置有哪些新要求?
答:第一,《条例》明确景观照明的基本原则,并以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对景观照明设置提出详细的要求;第二,为明晰核心景观照明区域,保证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效果和建设重点,《条例》要求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建(构)筑物;第三,为充分挖掘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等资源,《条例》明确核心区域及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应制定景观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根据景观照明设置的不同阶段,《条例》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将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在景观照明所依附的主体工程“新改扩”建设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设计景观照明,并明确增设和改造的实施方式。
问:《条例》的主要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为打造层次清晰、明暗得当,富有特色、美感及魅力的特区夜间景观,增强景观照明与建筑、景观环境的协调性,妥善处理好景观照明与生态自然的和谐关系,《条例》创设性地在景观照明的设置管理方面实施分区域设置管理制度,充分结合我市城市自然环境、人文景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暗夜保护区、灯光秀、商业街区、居民区等不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置分别提出不同的设置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激活城市夜间活力。二是为了提升景观照明管理的整体性、协调性,《条例》认真总结了我市景观照明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将景观照明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确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和区级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分级分类将景观照明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的统一控制,这也是景观照明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
问:《条例》对光污染、节能、美观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平衡的?
答:为解决城市景观照明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条例》对节能环保和防治光污染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鼓励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开展绿色照明示范试点;二是实施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等;三是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高标准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四是要求划定暗夜保护区、居民区,并从启闭时间、光源亮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防治“光污染”。
问:《条例》对景观照明的运行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景观照明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是打造整齐、美观、环保城市夜晚风景线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条例》对景观照明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主要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规定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以及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保障;二是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三是对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情形以及因应急抢险造成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情形予以规范,并明确“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这一禁止性规定;四是细化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管理相关制度。
问:《条例》对哪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景观照明的设置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不符合暗夜保护区、灯光秀、商业街区、居民区设置要求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不按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未按要求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责任大部分处罚条款均规定先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体现“柔性”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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