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城市的精神与风貌,体现城市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观念的转变,文明意识的提高,杂乱无章、缺乏监管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但不美观,反而影响城市环境景观和整体风貌,甚至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关于“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建设绿色宜居的智慧都市”的决策部署,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必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以立法形式建立起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将为我市提升精细化城市治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打造现代化活力特区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撑。
问:《条例》的主要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具有以下主要亮点:
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以适应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条例》规范了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仅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同时赋予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行使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设置的行政执法权。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引领规范管理工作。《条例》强化规划引领,要求主管部门以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的专项规划和设置规划,连同住建部发布的技术规范作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三是规范维护管理行为,压实安全责任。《条例》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巡查和监管职责,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的维护管理责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问:《条例》如何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
答:《条例》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确保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是从汕头的实际出发,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义,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进行细化,以规范管理的对象,更便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二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循的原则,且细化不同情形的设置要求;三是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种情形;四是为了体现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在规划划定的禁设区、禁设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作了例外规定;五是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部门、许可程序、许可有效期、许可变更、许可证管理等进行规范。
问:《条例》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一是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在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界定标准的同时,对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是否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则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二是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和延期时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五年,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申请不超过三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三是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时提出了相关公益广告要求。
问:《条例》对不需要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管,作了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为顺应审批制度改革,使行政管理工作从“审批”向“服务”转变,同时又避免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失管。在《条例》中创新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事后备案制度,要求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不需许可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问: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不到位,安全问题偶有发生,《条例》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加以防范?
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于长期暴露在外,风吹雨打,极易生锈、腐蚀、脱落,若未定期检查维修,存在安全隐患。本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设置人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包括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在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开展排查,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还要求设置人应当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总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同时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检查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情况。
问:《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要求的,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属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招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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