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和防治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的声环境有了新的期盼和更高要求,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进行了修订,《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部分内容也已滞后于国家上位法的规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及时修订《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和谐生活环境新期盼、适应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的修订有哪些特点?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一是贯彻上位法精神,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适应噪声污染防治新形势。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热点难点问题。三是避免重复立法。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相重复的部分条款。四是注重可操作性,明确各类噪声防治工作监管职责、相关防治措施、噪声污染行为法律责任等,加强噪声污染的综合治理。
问:《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
答:《条例》从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践,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噪声污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系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条例》共七章三十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内容包括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问:《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大监督力度,《条例》对噪声污染防治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二是细化了有关职能部门对处理噪声污染的投诉、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三是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劝阻义务。
问:《条例》有哪些突出亮点?
答:一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取消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改为证明事项。二是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三是立足汕头实际,针对交通运输噪声扰民问题,明确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对特定车辆禁止或者限制通行。
问:《条例》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噪声污染哪些热点问题?
答:一是在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根据国家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对群众关注的建筑施工、装修施工、机动车维修等高噪音作业的时间做出严格限制。二是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在市区原有机动车辆禁鸣范围基础上,将南澳县县城纳入禁鸣区域实施统一管理。三是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加大对空调器室外机组、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噪声扰民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规定“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电梯井道、机房的安装位置”。
问:《条例》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对有关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对有关交通运输噪声污染行为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同时,根据国家上位法修改精神,并结合汕头实际,调整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与罚款幅度,加大了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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