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7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规则》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加强河长制实施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建设绿色生态美丽汕头要求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我市自2017年开始全面推行河长制,五年来共设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1769人,将全市89条河流、1626条沟渠,207宗水库、270座山塘和2354个农村小微水体全部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有力有序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全市河湖面貌持续改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不断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实施河长制立法纳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通过运用设区的市立法权,进一步巩固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所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经验,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中的保障作用。
问:《条例》的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条例》强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我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河长制,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二是坚持“小切口”立法。《条例》按照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的架构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具体有效的制度框架,实现河湖治理管护的强化。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提炼我市河长制工作实践,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问:《条例》主要的制度创新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建立河长巡查日志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建立河长制专家库制度(第二十三条);四是建立政府督察制度,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职责(第二十六条);五是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
问:《条例》关于河长制的组织体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河长制文件中对河长制组织形式的规定要求,我市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的组织体系。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一是明确规定我市设立四级河长制体系(第七条);二是明确规定“市、区(县)、镇(街道)河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市、区(县)河长制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三是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各自职责。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相关职责,协同推进实施河长制工作”(第九条)。
问:《条例》关于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总结我市近年来推行河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对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职责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市、区(县)、镇(街道)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第十条);二是对四级河长各自应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列举,包括河湖巡查、监督指导、协同联动、问题治理、日常保洁、保护宣传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三是对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进行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河长制的工作机制的?
答:根据河长制重点工作任务,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力度,《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近年来河长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作总结归纳:一是规定了河长令制度、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河长巡查日志制度、河湖巡查制度等工作机制(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二是为着力提升治水整体成效,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并明确跨区域河湖问题的牵头河长(第二十一条);三是增加完善有关创新性制度,规定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第二十二条),并规定建立河长制专家库制度(第二十三条);四是为提升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责任意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创新管理模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对河湖保护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湖保护治理(第二十四条);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保障单位和个人就河湖治理管护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问:《条例》关于河长制的监督考核作了怎样规定?
答:为确保河长制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条例》对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工作进行明确:一是建立政府督察制度,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职责(第二十六条);二是实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述职和考核制度,要求市(区)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对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一级总河长、河长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建立河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为主体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九条);四是建立约谈制度,对履职不力的予以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直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增强河长制工作的刚性约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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