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2月20日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汕头内海湾是韩江、榕江、练江三江汇集形成的天然海湾,山明水秀,风景如画,是汕头得天独厚的宝贵资源。保护好内海湾的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好汕头海湾城市生态名片,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内海湾管理保护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侵占岸线、违法搭建、倾倒垃圾、违法捕捞等破坏内海湾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因此,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将内海湾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提升内海湾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的体例结构有什么特点?
答:《条例》不设章节目录,共三十条,按照总则、规划设计、负面清单与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附则的逻辑顺序排序,逻辑严谨,层次分明。一是总则部分,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内海湾的范围界定、保护原则、保护协调机制、部门职责、激励机制和宣传教育作出了规定。二是规划设计部分,分别对内海湾的规划编制、三个类别功能分区、规划设计和岸线建设作出了规定。三是内海湾保护负面清单与法律责任部分,采取了负面清单加违反负面清单相应法律责任的形式,对内海湾保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作出了规定。四是分别对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淤泥监测清淤、举报机制、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规定。五是附则部分,对施行日期作出了规定。
问:《条例》对内海湾保护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内海湾保护工作的职责,要求将内海湾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内海湾保护协调机制,由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解决内海湾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对内海湾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有什么亮点?
答:为加强对内海湾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守护好汕头海湾城市生态名片,《条例》创建了内海湾保护“负面清单 违反负面清单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这是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从第十三至二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海砂砂石洗砂、禁止禁养区养殖、禁止在规定海域捕捞、禁止捕杀候留鸟和迫害珍稀水生生物资源、禁止毁坏山体树木湿地绿地、禁止擅自圈占沙滩礁石、禁止排放船舶污染物等十一项负面清单以及违反负面清单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严密保护内海湾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问:《条例》对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一是明确了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及时间节点要求,规定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对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融合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布局优化、文旅资源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编制其他涉及内海湾的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相衔接。
问:《条例》对内海湾海域环境保护和海底淤泥监测整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保护内海湾海域环境和加强海底淤泥监测整治,维护内海湾环境的整洁,《条例》明确了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内海湾海域及两侧区域日常保洁的管理职责,规定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内海湾容易产生底泥淤积的海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编制清淤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提升内海湾水质净化能力。”
问:《条例》对牛田洋等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护内海湾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全面覆盖对内海湾湿地的保护,《条例》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牛田洋等内海湾湿地的保护,预防、控制、消除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明确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内海湾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资源档案并依法实行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二是为加强湿地保护,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审查职责,规定相关部门在办理涉及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并且对生态修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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