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近年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较大提升。但对照新形势新要求,我市依然存在着部分排水设施相对落后、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污水收集及污泥处置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特别近年来强降雨导致内涝频发,暴露出我市在排水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关于“建设绿色宜居的智慧都市”的决策部署,适应城市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必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从立法环节发力,制定特区法规,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从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精准发力,立足特区实际,从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六章46条,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立足汕头实际。全面巩固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经验与成效,强优势、补短板,为特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夯实生态之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城市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着力破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难点、痛点和堵点,以提质增效为重点,增强法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深化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措并举减轻相关市场主体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
问:《条例》如何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责?
答:《条例》首先明确了市、区(县)政府的领导职责,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第三条),对市、区(县)两级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也予以细化明确,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气象动态监测,提高降水预警预告水平,健全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实现动态化、智能化管理。”(第六条)。其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分别作了规定(第四条)。同时,为压实责任,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维护运营协议的要求,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第五条),从而建立起完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体系。
问:《条例》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有何特色?
答:《条例》坚持规划引领并明确了建设要求:一是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的时间节点作出明确要求(第八条、第九条)。二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以及雨污分流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提出要求,包括:排水设计方案编制、实施规划许可时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和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问:《条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有何创新性规定?
答:《条例》为简化排水许可程序,减轻排水户申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借鉴深圳、珠海的立法经验,变通了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所有排水户排放污水一律按照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根据排水户的具体排水情况对其分别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明确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仅需办理备案,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同时,《条例》对排水管理涉及的一般要求、排水许可、排水备案、排水预处理、排水户监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内涝治理等内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污水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监管和监测、信息报送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内容也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问:《条例》为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二是规定“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需要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高排水能力(第十条)。
问:结合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管理实践,《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补充和完善?
答:《条例》一是为加强工业排水管理,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类排水户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提出整改要求;不予整改的,撤销排水许可证或者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二是强化内涝治理工作,《条例》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联合行动机制,编制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内涝治理职责,加强内涝治理设施建设,提高内涝治理能力(第二十四条);细化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内涝治理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法规规定的若干排水与污水处理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充分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数处罚条款均规定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再给予处罚,有利于体现“柔性”执法,保障执法有“温度”(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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