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25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地方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也是我市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创新举措。自2021年汕头成功入选国家首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鉴于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专门立法,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从立法环节发力,制定特区法规,总结固化海绵城市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工作机制,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环境,推进绿美汕头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为进一步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条例》注重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的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全流程监管。《条例》共30条,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依法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对照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与行政许可法等不相符合的规定,确保法规的合法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的作用,解决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三是坚持“小切口”立法,围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问:《条例》如何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答:海绵城市建设涉及部门多,范围广、任务重,贯穿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条例》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的目的(第一条),科学界定海绵城市建设内涵(第二条),将“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这一原则作为根本遵循(第三条),坚持统筹协调,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一是在政府主导层面上,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市和各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定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在部门协同层面上,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特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确保各部门职责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厘清理顺,形成合力,实现多层级管控、多部门分工协同;三是在社会参与层面上,多举措营造社会资本和全民参与良好氛围。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第七条)。
问:《条例》如何科学合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答:科学合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需坚持因地制宜,以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平衡。为此,《条例》注重针对性施策:明确城市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原有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保留足够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可行性、水文地质特点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海绵城市设施(第八条);明确分类施策的新旧区域建设衔接措施,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进行建设”,避免“一刀切”(第十二条)。同时,针对部分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条件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项目,规定豁免清单制度,设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拟定、批准和实施程序(第十三条),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问:《条例》如何发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引领推动作用?
答:《条例》明确规划引领与规划衔接,着力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批准程序,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主要指标及相关要求(第九条);二是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明确(第十条);三是结合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实践,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问:《条例》在完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管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条例》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通各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渗透到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中,对建设项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衔接,建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创新性管控制度,实现链条式管控。一是针对不同规划之间衔接问题,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第十条);二是针对项目用地环节,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基本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指标落地(第十五条);三是针对项目建设环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并分别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全过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阶段就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四条)。
问:《条例》为强化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为加强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质效,避免出现设施建而不用、运维主体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等管理乱象,《条例》建立了完善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和监管制度。一是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针对不同资本投资的项目分别确定运维主体,避免项目失管造成浪费(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维护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同时为进一步将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要求落到实处,在第二十五条加大对运行维护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对非法侵占、毁损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是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作了信用惩戒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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