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4月25日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的内容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修正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正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2023年9月1日修订,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行政复议范围、程序、决定等方面,存在与行政复议法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为了适应行政复议法的新制度新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及时、有效实施,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问:《条例》修正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适应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新制度新内容,确保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三是进一步吸收和巩固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
问:《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三是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复议决定;四是删除与行政复议法相重复的相关条款。
问:《条例》修正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如何完善的?
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范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是明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规定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三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行政复议主体等问题已作规定,为规范相关内容,避免产生歧义,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以及代理人中应当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等内容予以删除。
问:《条例》修正关于行政复议管辖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作了哪些完善性规定?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为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条例》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一是补充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管辖;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包括“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和“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所列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问:《条例》修正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复议决定是如何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
答:鉴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与相关行政复议决定已作了具体规定,为做好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修改:一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相关引导性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三是明确对行政复议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是删去有关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问:《条例》修正删除了哪些与行政复议法相重复以及属于内部工作指引的条款?
答:根据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与上位法相重复的规定精神,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调解原则、相关法律责任与期间已作规定,有关行政复议人员收到答复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工作指引,《条例》对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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