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响应新要求,国家、省陆续出台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二是解决实际问题,随着城乡建设的加速推进,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业生产项目相应增多,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资源化利用不足,随意倾倒、不规范运输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居环境品质,成为水污染治理之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矛盾。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精细化管理要求,亟需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在建筑垃圾治理领域的顶层设计作用,细化新要求,填补立法空白,服务“绿美汕头”生态建设,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共六章39条,从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跨区域平衡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和要求,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以特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循序渐进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二是推动协同共治,明确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场所运营单位等的管理责任,构建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运输—处理”的封闭流程,形成多部门、多环节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坚持创新理念,优化传统管理模式,加快数字化发展,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数字化监管创新性融入建筑垃圾管理体系中。
问:《条例》如何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答:建设无废城市,做好源头减量至关重要。为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水平,推动建筑垃圾治理从“末端兜底”转向“源头革命”,《条例》针对不同主体规定源头减量措施,实现精细化管控。一是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将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处理等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要求有关部门将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第八条)。二是在执行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处理方案备案规定以及明确管理权限的基础上,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综合考虑到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小、施工紧迫性等因素,明确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紧急工程不需要办理许可;同时,规定排放许可和备案手续可以一并申请(第九条、第十条)。三是细化完善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责任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四是规定紧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问:《条例》如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答:《条例》着力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筑垃圾应当由取得运输许可的单位承运并明确管理权限,对该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运输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检验(第十五条);规范运输单位管理责任,并明确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方式(第十六条),对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以及联单制度进行规定(第十七条),助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发展。
问:《条例》在推动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方面作了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为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条例》鼓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第十八条),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的考量因素(第十九条),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许可权限(第二十条),明确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办法(第二十三条),畅通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发展新渠道。
问:《条例》如何加强建筑垃圾的监管?
答:监管是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一环。《条例》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监管,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列举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第六条)。二是强化诚信管理,明确禁止性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二十四条)。三是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和出台相关制度强化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六条)。五是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第二十七条)。
问:《条例》如何实现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
答:数字化是提升建筑垃圾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传统管理方式的创新。《条例》以科技赋能补短板,以创新驱动强服务,积极推动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一方面明确建立监管服务平台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互联共享工作信息(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另一方面打通多方数据孤岛,形成合力,规定施工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处置场所设置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可追溯管理(第十七条),为公众监督提供有力抓手。
问:《条例》在明晰法律责任方面有何特色?
答:为使建筑垃圾管理更加规范,《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充分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采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数处罚条款均规定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再给予处罚,体现“柔性”执法,保障执法有“温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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