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7月2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卫生治理模式,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突出源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爱国卫生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立法,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推动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汕头建设、创建国家健康城镇。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社会参与机制、重点领域环境卫生治理、公共场所控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和法律责任等,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强调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原则。《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确保法治统一。注重配套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与国家、省级法律体系相衔接,突出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基层治理难点。立足我市实际需求,通过问题解决、制度安排、责任细化,对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推动长效解决。三是推动机制创新,强化治理效能。通过制度设计整合各方面资源、激发社会参与,形成权责清晰、长效可持续的制度体系,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从“运动式治理”向“法治化、常态化治理”转型。
问:《条例》是如何激发和完善社会参与的?
答:《条例》密切衔接上位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突出爱国卫生工作的全民性,鼓励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村(居)委会的职责,同时有效衔接我市有关综合绩效考核的规定(第三条);二是明确爱卫机构统筹协调职能,完善议事协调机构表述,避免机构设置歧义(第四条);三是明确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爱卫机构成员单位责任(第五条);四是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的职责,鼓励、支持新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第六条);五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爱国卫生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可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问:《条例》如何规范环境卫生治理这个重点难点问题?
答:《条例》从以下方面解决环境卫生治理这个重点难点问题:一方面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以法治方式推进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大革命”,整合充实了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农村厕所改造提升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第八条)。另一方面是明确社会各方在重点领域环境卫生治理的责任,夯实我市爱国卫生治理基础,从五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对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活禽交易作出禁止规定,规范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人员清洗消毒的责任,规定农贸市场应当做好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并及时公示信息(第九条)。二是规范小规模食品经营管理,明确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和加强指引服务的职责,规定小规模食品经营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第十条)。三是明确建筑工地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细化施工单位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四是明确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卫生宣传等工作(第十二条)。五是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
问:《条例》如何管好“一根烟”的问题?
答:为开展科学控制吸烟,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合理避让他人。二是鉴于上位法对吸烟点(区)的设置已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就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区作了指引性规定。三是明确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宣传、依法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第十四条)。四是明确违反控烟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相关罚则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递进式立法设计,对现实中经教育引导能得以解决、问题并不突出的情形建议暂不规定罚则,体现执法的温度和控烟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问:《条例》是如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
答:《条例》从以下方面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一方面规定定期公示服务机构及其项目清单,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服务透明度(第十六条)。另一方面明确病媒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就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由指定人员负责作了规定(第十七条)。
问:《条例》是如何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健康促进与教育的规定的?
答:《条例》一方面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需将健康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全过程,并定期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动态评价(第十八条)。另一方面细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措施,规定本市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根据我市实际,就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作用和学校应当加强健康饮食、近视预防、心理健康等教育作了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十九条)。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备案号:粤ICP备202540488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