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6月26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现行《条例》于2005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2018年8月完成局部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在健全特区审计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经济运行、守护公共资金资产安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中央对新时代审计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审计监督的职能定位、履职范围、整改要求等均迎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修改,在健全审计监督体系、拓展审计监督职责、压实审计整改责任、规范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新规定。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已滞后于上位法规定,难以满足审计监督工作开展需要。为严格维护法制统一,全面衔接审计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制度,系统固化我市审计监督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做法,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以法治方式保障审计履职、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护航特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问:《条例》修订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立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审计工作部署,衔接修订后的审计法,健全审计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审计领域法治统一。二是紧扣全市发展大局,聚焦审计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保障监督独立性、完善监督范围、健全监督手段、强化结果运用等各方面进行细化,增强制度针对性与实操性。三是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明晰审计机关职责权限,规范履职行为,保障审计监督全程依法依规开展。
问:审计监督职责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新增和优化了多项监管内容,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答:为构建全面覆盖、精准高效的审计监督格局,本次修订对审计监督职责专章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一是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全面梳理并以列举方式明确审计监督事项范围,将决算草案、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第八条)。二是根据审计监督实践需要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要求,筑牢地方债务风险防控防线(第十条);完善股权投资类财政资金项目的审计规则(第十二条);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审计监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三是结合侨乡特点和我市审计机关开展涉侨捐赠财物审计工作实践,创新性规定华侨华人等捐赠财物、捐赠项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为今后审计机关对该类财物及项目的接收、管理、使用、分配等实施监督提供制度指引(第十六条)。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规范社会审计机构受托开展审计的有关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五是衔接有关上位法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中的职责(第十九条)。
问: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高效履职,本次修订在审计监督权限方面有哪些创新和细化?
答:本次修订聚焦当前审计监督工作面临的痛点、难点,精准赋能、规范用权,重点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聚焦数字化审计发展新形势,完善电子数据获取、信息系统检查、数据平台查询等核心权限,同时规范数字化审计相关流程,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法定保障要求,守护数据安全底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细化执法协助工作机制,结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审计监督实际需求,明确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作为审计协助单位,健全多部门协同审计工作格局,破解审计取证、核查推进难题(第二十五条)。三是规范外部专业力量参与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审计的工作规则,规定受聘人员保密义务条款,既借助专业力量提升审计质效,又严控审计风险、规范执业行为(第二十六条)。
问: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是发挥审计治理效能的关键,本次修订对此作了哪些完善?
答:本次修订重点健全“审计发现——整改落实——结果运用——长效治理”全链条机制,推动审计成果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重点作出四项优化。一是健全责任追责衔接机制,明确审计机关可就相关责任人员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相关主管单位处理,强化审计监督震慑力(第二十七条)。二是压实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按期报告整改结果的法定义务,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第二十八条)。三是完善层级监督整改责任,细化政府及相关主管机关、单位的督促整改职责,构建层层压实、齐抓共管的整改监督体系(第三十一条)。四是细化风险预警与治理提升机制,规范审计机关向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问题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的工作机制,推动从“单点整改”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转变(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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