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市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4月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条例(草案)》立法相关情况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郑通声、副主任黄晖阳、秘书长李绿岸出席会议。
据了解,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引发的利益问题日益尖锐。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市涉农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议案》被确定为大会三号议案,并列入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经相关单位协商、讨论、修改和完善,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郑通声充分肯定了相关部门对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强调《条例(草案)》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相关部门要多花心思,多向基层干部群众征求修改意见,同时提高立法质量,明确对执行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督作用,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步伐。(汕头日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