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日前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农村“三资”的管理、交易处置、民主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范,它的出台实施,将以行之有效的制度堵住管理漏洞,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作。
用制度管好、用好涉农“三资”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是广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在农村基层治理、尤其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土地为核心资源的农村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因农村集体“三资”运营引发的利益问题相当突出。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小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一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特区条例,通过法治方式管好、用好涉农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于进一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农村集体经济
吴小云介绍,《条例》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完善了农村账户管理中的财务公开、开支审批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的范围,细化集体资产的流转方式和资源登记簿需要登记的事项,完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和印章资料管理,并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的召开,对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农村集体“三资”处置程序作出具体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来自澄海区莲上镇的市人大代表杜响告诉记者,过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操作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不仅难以体现公开透明,更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地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予以规范,通过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让社会参与交易,更加彰显公平。同时也为农村基层干部明白做事创造依据,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党风建设。杜响表示,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平台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条例实施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强化管理主体职责确保《条例》落地
《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突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的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确保《条例》落地。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已有59个涉农镇(街道)建设了“三资”交易平台,实现交易2000多宗,交易额9.31亿元,推动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大幅度提高了村集体收入。市财政局副局长郑珊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力度,用于村两委人员工资补贴、办公经费、法律顾问费用等,《条例》出台后,2017年市财政部门还会逐步加大预算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下来,市财政局将继续投入资金,力争年底前完成搭建农村基层服务平台,为《条例》的实施提供无缝对接。届时,群众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对《条例》出台后涉及村集体政务、村务、财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类事项进行了解并实施监督,解决基层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作为《条例》的主要贯彻实施部门之一,市农业局纪检组长吴汉伟表示,《条例》出台后我市农业部门除了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之外,还会继续做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家底清,权属明”,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夯实基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在资产管理、公开交易、实时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市农业部门还将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运作指导意见,并完善配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方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产权流转等合同的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局长李玉才表示,国土部门将结合《条例》的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及公开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补偿费、土地租金等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并予以公告。严格按照有关法规,防止村(居)以预收“地皮款”名义非法转让土地。市法制局立法二科科长肖冠峰也表示,法制局将协助配合做好《条例》出台后的法规解读工作和一线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在接下来《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做好配套法规审查工作。(汕头日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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