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汕头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确定立法项目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的缓急、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适应的原则,优先安排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
(二)法制统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项目;
(三)立法为民的原则,优先安排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四)立足本市实际的原则,优先安排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六月份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下列单位和个人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六)各民主党派;
(七)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八)有关社会组织;
(九)各区、县人大常委会;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一)市人大代表;
(十二)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项建议的单位、个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局于每年六月份联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公告应当在《汕头日报》及各自门户网站上刊登,连续刊登时间不少于两天。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个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汇总,并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
市法制局负责统一征集汇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的立法建议项目,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汇总立法建议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立项论证的意见,应当在征集立法建议截止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用专题论证会、协调会以及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论证会,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
立项论证时,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对建议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一)制定本市法规的必要性;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拟设定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市立法权限;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立法项目建议单位、个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并解答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立法建议项目不列入立法计划:
(一)相关问题国家已经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吸纳予以解决的;
(三)拟调整的范围、主要内容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四)所涉及的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难以明确,很可能导致法规制定后难以有效实施的;
(五)拟规定的主要内容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市政府拟提请制定法规的立法建议项目和拟列为预备调研的立法建议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函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前期论证、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委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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