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适时掌握本市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法规实施后,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修改、废止本市法规提供参考,提出改进立法、执法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严谨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对社会稳定、经济调控、生态环保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三)立法时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步骤、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组织和经费保障等。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予以协助、保障。
第七条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评估组承担。评估组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委,市法制局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进行评估工作。
受委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立法、执法知识的人员;
(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条件。
受委托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合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
第九条 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向评估组提交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制定、所取得的成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二)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机构编制、职能分工、经费保障等重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等情况;
(三)法规存在的不足;
(四)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常委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汕头日报》上公布评估事项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和效果;
(二)法规存在的问题;
(三)对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实施机关的自查报告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意见作为立法后评估组撰写评估报告的参考材料,并作为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附件印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反映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整理汇总,及时移送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制定法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由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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