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报告如下:
审计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对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4月29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为我市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号),要求对地方制定的与审计相关的法规开展自查工作,对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予以清理纠正。2017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关于做好对与审计相关的设区的市法规开展研究和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常法函〔2017〕82号),对此提出相同要求。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关于督促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函》(法工办函〔2018〕27号),要求及时完成法规清理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文后,立即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一是经过认真对照研究,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有关条文提出研究意见的函》(汕市常法函〔2017〕16号),函请市审计局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2017年9月11日,法工委经与市法制局、审计局论证,将条例修改项目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三是2018年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林平副主任到市法制局调研时,强调尽快完成条例修改工作。市审计局、法制局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积极有效地开展了清理修改工作。
法工委审查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以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等内容,存在扩大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民事权利的情况,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致的市场规则,不利于法制统一,应当进行清理,并予以修改纠正。修正案草案认真贯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审计法规专项清理的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法制统一,内容基本可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法工委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经8月1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以上审查意见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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