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司法局 李珩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将于2021年11月在汕头市举行,我市成为国内第五个承办亚洲综合性运动会的城市。这是汕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重要契机,将极大地提升城市形象、开放水平和发展能级,为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强大动力。成功筹办好亚青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赋予汕头的重大使命,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市在前一阶段亚青会的筹备过程中,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将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地方立法支持办好亚青会,有必要参考外地城市立法经验,由市人大常委会就促进和保障亚青会筹备和举办工作作出决定,以促进和保障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为此,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决定将《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草案)》列入立法计划,由市司法局负责起草,按立法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安排,今年3月,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区县政府、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亚青会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借鉴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促进和保障类似国际性活动筹办的立法经验并结合特区实际,以及采纳亚青会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市司法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2020年4月21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决定(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等。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决定(草案)》按照全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思路,以相关主体在筹办亚青会中的责任为主线,对全体市民参与、社会各方支持、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法制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决定(草案)》号召全体市民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支持和参与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为亚青会筹备和举办而制定的各项制度,遵守公共道德;当好东道主,文明迎接亚青会。
有关单位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各项工作,广泛开展文明礼仪普及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决定(草案)》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为契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全力做好亚青会筹备阶段和举办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鉴于亚青会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可能有一些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应对和处置,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可能难以满足这类需要,为此,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决定(草案)》规定在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市人民政府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就筹办亚青会涉及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境、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并明确前提、原则和范围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对此项工作实施监督。同时,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决定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行政管理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规定实施期限,有多种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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