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
(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
(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并确保财政对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
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创新,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服务,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产业园区应当重点扶持。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提升,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
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本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制,通过市场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学研究和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医疗、教育、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持续提升民生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与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融资对接、成果展示、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
第十五条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推动企业融资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具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质押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或者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服务,但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培育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鼓励引入技术经理人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
第二十条 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示范和应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应用,并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实施转化时,应当明确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约定赋予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资助力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主持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前往农村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重点引进和培养产业急需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科技人才为本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相关部门应当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条件的,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便捷流动。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在商务考察、出国参展、贸易洽谈、出入境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三十条 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项目直接经费支出,并报立项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整合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推动评估、检查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且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为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和引导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力量在坚持奖评活动公益性、不收取费用的前提下,设立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十四条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内部章程及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粤发〔2021〕3号)提出的“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科技创新立法项目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法规正式项目予以推进。通过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解决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存在的研发经费总量偏低、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不强、企业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创新要素难以集聚、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提升特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进一步筑牢法治基石。
二、立法过程和立法依据
5月底,市科技局向市政府上报了《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先后三次发文征求了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商务局、民政局、公安局、税务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通过《汕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并与市科技局前往龙湖科创中心开展调研,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和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借鉴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经反复修改,形成《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草案)》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等。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三十六条,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从加大经费投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为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明确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三条)。为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存在的研发经费总量偏低问题,明确财政重点保障科技创新投入,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规定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第六条、第七条)。
(二)以问题为导向,促进产业技术创新
1.支持各类平台载体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明确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为解决基础研究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不强问题,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为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服务(第八条)。此外,为解决创新要素难以集聚问题,明确政府应当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第九条)。
2.围绕特区产业发展需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一是明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提升,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本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第十条)。二是按照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省、市“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制,改变以往由政府主导遴选项目实施主体的做法,把需要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张榜,通过市场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明确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第十一条)。
3.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是明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与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和帮扶,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第十四条);三是为解决科技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最近市金融局推出的“汕金惠企通”线上融资对接平台和“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明确推动企业融资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推动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以及通过经费支持、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政策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共享仪器设施,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多措并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顺畅高效
科技成果落地难、转化率低是科技创新工作的一个难题。《条例(草案)》规定一系列措施,以提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1.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一是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培育和引入既懂专业知识又擅长经营管理的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第十九条);二是结合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对创新主体主导或者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应用,并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三条)。
2.结合我市正推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规定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
3.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获得部分转化收益的同时,参考深圳、厦门等市立法经验,规定除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约定赋予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第二十四条)。
(四)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明确人才引培和科技交流的内容。首先,明确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并加大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资助力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主持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第二十五条)。其次,明确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即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第二十六条)。再次,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前往农村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和公益活动(第二十七条);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的要求,结合市委2017年《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我市人才举荐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明确支持引进外地科技人才为本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并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条件的,给予补助(第二十八条)。最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明确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九条)。
2.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一是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单位自主权和科研人员人财物支配权,明确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内容,推行包干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调整项目直接经费支出,并报立项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二是规定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整合评估、检查活动,推动评估、检查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让各类创新主体心无旁骛开展研究(第三十一条)。三是对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第三十二条)。四是明确对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三十三条);此外,通过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
的审查意见
为提升特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进一步筑牢法治基石,按照《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的安排,2021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在常委会徐宗玲副主任带领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9月2日我委发函征求汕头高新区、市科技局等27个相关单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9月24日再次征求广以理工学院、汕头大学等高等院校的意见建议。10月27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司法局、科技局有关情况汇报,征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综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要求,发挥法制的引领推动作用,为汕头科技创新打牢法制基石、提供坚实保障;破解制约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障碍,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存在的研发经费总量偏低、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不强等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为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效率,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及时、必要的。
二、基本看法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认为,《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充分,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大经费投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等方面进行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比较切合我市实际,但有些内容和有关条款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反馈和立法调研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科研资金投入的意见建议
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具体问题,着力解决我市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总量偏低问题,要解决科技创新投入偏低的问题,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先落实好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财力支撑;另一方面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体系,通过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为科学技术能够持续研究提供资金的“源头活力”。
(二)关于人才资源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的实施,重在执行和落实。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和多领域厚植人才发展土壤。全面落实科技人才制度改革相关措施,充分利用科研创新相关激励政策,拓宽科技人才的晋升空间和渠道。
(三)关于制定行业标准的意见建议
要结合汕头实际,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行业标准,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奖励要加以明确和细化。
(四)对《条例(草案)》其他内容的意见建议
1.关于立法宗旨。《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过于简单。建议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助力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建议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创新,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为表述更加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一款“ 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方式,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修改为“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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