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3-2025年)》。《条例》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4年9月13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同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1个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等的意见,多渠道全方位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立法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实地调研。1月25日、7月4日,分别赴澄海区隆都镇、潮南区陇田镇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察看当地潮汕传统民居,了解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区相关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区人大代表以及潮汕民居所有权人代表的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45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潮汕传统民居的认定与保护范围
有的意见指出,为确保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制度落地落实,应当规范潮汕传统民居的认定与保护范围。经研究,《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完善潮汕传统民居的适用范围与认定程序,明确潮汕传统民居被依法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其保护依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规定反映汕头民俗传统、侨乡历史文化和开埠文化等特定时代特征或者地域特色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保护名录,突出汕头地域特色文化。三是明确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艺术特色的“下山虎”、“四点金”、“驷马拖车”等潮汕传统建筑样式可以列入保护名录。
(二)关于发挥专家与基层自治组织作用
有的意见指出,为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应当更好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等在开展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条例》一是补充规定,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明确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与管理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充实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内容。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补充规定:一是明确对具有一定规模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应当对其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街巷肌理进行整体保护;二是细化规定保护标识的样式、内容和制定单位;三是新增规定完善潮汕传统民居和风貌建筑区周边的配套设施保障。
(四)关于资金支持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加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经研究,《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作补充规定:一是明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潮汕传统民居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的具体办法;二是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保护责任人提供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
(五)关于完善潮汕传统民居的合理利用与文化内涵挖掘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完善潮汕传统民居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潮汕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经研究,《条例》在以下方面作了补充规定:一是鼓励潮汕传统民居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等业态,开设传统商铺、农家乐、民宿等,开展教育培训、文旅研学、农事体验、健康养生等经营活动;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参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建设,增强潮汕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三是鼓励、支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潮汕传统民居的文化内涵挖掘,以促进潮汕优秀历史文化的共享、展示和传播。
(六)关于损害潮汕传统民居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的意见指出,应当加大对我市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力度,对损害潮汕传统民居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经研究,《条例》根据我市传统民居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新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明确损害潮汕传统民居行为的法律后果,以突出法律约束保障作用。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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