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改《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和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13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0812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上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部署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二、对《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对《汕头市河长制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汕头市河长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等四部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上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部署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在内海湾一般区域实施违法行为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污水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
“(四)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事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处罚。”
二、对《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定(草案)
废止《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2001年12月26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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