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0812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四章 协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桑浦山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资源科学利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桑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以及在桑浦山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桑浦山保护范围根据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三条【基本原则】桑浦山保护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发展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桑浦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林长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桑浦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桑浦山保护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桑浦山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桑浦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桑浦山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金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单位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桑浦山的保护工作。
对在桑浦山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七条【规划编制】金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组织编制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以及潮州市、揭阳市的桑浦山保护规划相衔接,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利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桑浦山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建档,向社会公布桑浦山现有的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护标识。
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桑浦山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鉴定、认定、建档并统一挂牌。
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桑浦山的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设置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九条【林地和林木保护】桑浦山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采伐桑浦山林地上的林木,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依法完成不少于采伐面积的更新造林任务。
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桑浦山林木资源进行常态化管护,加强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划定防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加强预警与防治。
第十条【水源保护】金平区人民政府对桑浦山的水库、山溪、地下泉水等水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符合水生态环境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生态修复】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对因自然因素等造成桑浦山生态破坏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桑浦山土地损毁、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受损等生态破坏的,生产建设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责任。
第十二条【生态保护补偿】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桑浦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桑浦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采砂、采土、采矿、新建或者扩建坟墓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盗伐、滥伐、非法移植林木,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为;
(三)违法猎捕、杀害、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四)擅自引进或者放生有害外来物种;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带明火的物质,在金平区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外吸烟、烧烤、烧香点烛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截流、改向或者其他破坏性改变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任意刻划、涂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标志以及其他损坏景物、公共设施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为保障公共安全、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确需实施前款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应当采取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的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利用促进】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桑浦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开展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质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建筑、古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在不影响桑浦山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发展林下种植、生态康养等林下经济,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循环利用模式;
(三)科学合理布局并适度发展生态旅游、文化体验、户外运动、特色餐饮等业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资源保护性利用项目,培育多元化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要求】桑浦山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桑浦山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桑浦山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巡查制度】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桑浦山巡查制度,组织巡查力量开展日常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桑浦山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防灾减灾】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桑浦山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通过日常巡查、数字监控等方式,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设置森林防火和地质灾害安全警示标识,做好自然灾害和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桑浦山保护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烧香等活动的,应当在指定区域进行,并由专人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在桑浦山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娱乐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依法有序经营,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等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
在桑浦山保护范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活动,应当在金平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九条【殡葬管理】桑浦山保护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应当依法规范管理,鼓励和支持生态殡葬、文明祭祀。
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桑浦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管,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依法规划和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殡葬设施,推行普惠性、经济型的文明殡葬方式。
第二十条【游客管理】金平区人民政府和桑浦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桑浦山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卫生管理】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完善桑浦山的垃圾收集、投放、暂存、运输、处理等设施与场所,对垃圾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桑浦山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协同保护
第二十三条【协同机制】市、金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潮州市、揭阳市及其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通过组织协同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潮州市、揭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机制,统筹协调桑浦山整体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生态资源开发利用、联合执法等工作,协商解决桑浦山整体区域的协同保护重大问题,合力推进桑浦山的跨区域协同保护。
第二十四条【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潮州市、揭阳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桑浦山保护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桑浦山生态资源、人文资源、规划建设、交通通讯、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信息,实行动态化监管。
第二十五条【联防联控】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潮州市、揭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桑浦山生态污染和重大灾害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联防联控:
(一)制定桑浦山生态污染防治方案,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监测和信息共享,对水污染、大气污染、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风险实行跨区域分级预警与联合响应,及时通报风险隐患及预警信息;
(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与协同处置机制;
(四)发生污染事件或者重大灾害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同开展污染处置、灾害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生态修复、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五)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行动,对破坏桑浦山自然和人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形成监管合力;
(六)建立事后评价机制,开展生态损害鉴定、灾害损失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灾后重建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防联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开发协同】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协同潮州市、揭阳市及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整合桑浦山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开展联合科学考察、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等活动;依托潮汕三市(汕潮揭)旅游联盟,推动优势互补、线路互通、品牌共建,打造多元化的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协同宣传】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与潮州市、揭阳市及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同开展桑浦山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桑浦山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播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桑浦山保护工作,全面、完整展示桑浦山协同保护成效,营造人人爱山护林、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桑浦山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桑浦山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桑浦山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桑浦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司法局局长 颜世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桑浦山地处汕头、潮州、揭阳三市交界处,是潮汕地区的界山和生态“绿心”,北回归线横贯其间,自然资源丰富多样,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潮汕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和传承载体。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绿美汕头生态建设,桑浦山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但在保护管理实践中仍面临部门权责不够清晰、资源保护与规划利用不足、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破解上述管理瓶颈,落实汕潮揭三市区域协同立法相关部署,保护桑浦山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促进资源科学利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构建长效保护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起草过程中,已开展与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没有发现有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及要求的情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审查期间,一是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金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政务和数据局、消防救援局,以及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组织有关单位前往桑浦山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并进行座谈,充分听取金平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护林员等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筛选吸纳相关单位和群众有益意见,经与起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汕头市桑浦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草案业经2026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与刚性规划体系,解决职责不清、规划缺失的问题。政府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市、金平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以及居委会协助义务,规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公众参与、举报、奖励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规划引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将桑浦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金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桑浦山保护与发展规划,并严格规划制定、修改的审批程序;同时明确桑浦山保护范围根据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由金平区政府设置界桩或者边界标识。(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实行自然与人文资源并重的分类保护,提升保护的系统性和可持续性。一是实施分类精准保护,明确有关单位对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调查、普查、监测、建档等(第八条);对林地集约利用、林木资源管护、水源水质达标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禁止擅自采石采砂、毁林开垦、违法猎捕、违规野外用火、损坏景物设施等8类破坏性行为,为生态保护划定法律红线(第十三条)。二是压实生态修复责任,对因自然因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明确分别由政府及部门、生产建设主体进行生态修复(第十一条)。三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多元方式,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三)规范利用管理与绿色发展秩序,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一是引导绿色发展和严控开发建设。在第十四条明确鼓励依托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展科研科普活动,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同时在第十五条规定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要求选址、规模、风格需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施工后必须清理场地、恢复植被,杜绝“建设性破坏”。二是强化重点领域与日常精细监管。明确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健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预警体系;规范经营秩序,要求经营者依法有序经营;针对桑浦山殡葬管理痛点,推行生态殡葬、文明祭祀,依法规划和设置公益性墓地、殡葬设施;实行游客容量动态管控,避免超载破坏生态;实行环境卫生分类管理,完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加强资金监督。明确桑浦山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十二条)。
(四)创设跨区域协同保护专章,形成三市治理合力与长效管护机制。针对桑浦山跨市域特点,《条例(草案)》专设“协同保护”一章,落实汕潮揭协同立法要求,构建全链条治理机制。一是建立协同议事机制,明确市、金平区人大常委会与潮州、揭阳市及相关区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市政府与潮州、揭阳市政府建立行政协同机制,统筹协调桑浦山整体区域保护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二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规定三市共享资源、建设、监测、执法等相关信息,实现全域动态监管“一张网”(第二十四条)。三是完善联防联控体系,明确三市共同制定生态污染防治方案,加强生态环境风险跨区域分级预警与联合响应,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组织联合巡查和执法行动等(第二十五条)。四是推动桑浦山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文旅协同开发,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等活动,打造多元化旅游产品(第二十六条),并协同开展保护宣传教育,营造全民爱山护林良好氛围(第二十七条)。
(五)强化责任追究,筑牢监管法治防线。一是做好与上位法衔接,对违反本条例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针对违法破坏行为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十九条)。二是强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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