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电子邮箱:strdfw@163.com
(三)传真:0754-88560523
(四)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能培训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汕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产业工人的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权益保障、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产业工人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为特区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人才要素保障。
应当强化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产业工人发展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人才专项资金、产教融合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用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教育强国专项、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政策资金,保障产业工人发展促进工作经费,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解决产业工人发展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为产业工人发展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六条 企业是产业工人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保障产业工人劳动权益与发展权利。
国有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推动粤东地区产业工人发展一体化协同发展机制,搭建共享培训平台,加强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的跨区域公共服务,鼓励企业、职业(技工)院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区域间合作,推动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加强交流,联合举办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深圳与汕头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深化深汕在产教融合、产业协作、技能培训、职业发展、人才交流、维权保障等领域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章 技能培训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产业导向、需求牵引、多元供给、终身培训的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机制,实施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专项培养计划。
第九条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放大学、培训机构围绕本地产业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开展全周期、贴合产业工人生产生活实际的职业培训计划和项目,推动建立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定岗培训,工学交替、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模式。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放大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的合法收入,按照规定比例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社会化培训收入用于支付培训师资的课酬或绩效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产业工人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企业为产业工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依法约定服务期,关于服务期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关法律和法规。
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应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公开,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制定行业工种技能标准、开发培训课程、建设师资队伍,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促进技能培训服务业赋能先进制造业。鼓励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具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置学徒岗位,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发挥工匠人才示范作用,发展中国特色师带徒制度。
第十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工人技能培训服务,平等享受生源补贴等办学扶持措施。鼓励民营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或产教融合学院,共建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对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人才等激励政策,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加大对人工智能、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新技术、新产业紧缺工种以及新就业群体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会协同配合,推进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特区实际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体系,统筹推动评价与培训、就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新就业群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非遗传承主体,围绕特区特色产业与非遗技艺,参与制定有关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依法开展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玩具创意、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优势产业,依法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统一技能证书查询采信体系,推动评价结果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八级工制度,完善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级序列,支持企业自主评聘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鼓励区域、行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创造的价值。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关系列对应层级指标。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评价。
支持企业建立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横向贯通、纵向晋升机制,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待遇。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单位可以常态化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予以表扬奖励并核发相应证书,将竞赛成绩作为技能人才评价重要方式。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劳动和技能竞赛。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应当为产业工人参加劳动和技能竞赛提供便利条件,将产业工人竞赛获奖情况作为激励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产业工人可以优先或者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县)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匠人才培育选拔机制,完善评选标准、梯队培养、激励宣传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工匠评选,荣誉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支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发挥劳模工匠等优秀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艺传承、带徒育才、创新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吸纳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各类人才组成创新团队,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体系,营造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工人创新生态。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人有权就技能提升、技术创新、职业发展、薪酬激励、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体现多劳多得、技高多得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工人参与技术革新、科技攻关、工艺改进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创新活动。
企业可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成果命名、推广奖励等方式激励产业工人创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与产业工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应当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工会应当对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及以上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保障范围,落实落户、住房、医疗、公共服务、研修交流等专项政策。
鼓励企业组织产业工人休假疗养,费用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 产业工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投诉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侵害产业工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产业工人劳动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单位应当健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推动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快速化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产业工人先进典型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产业工人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和自身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骨干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开展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汕头正坚持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坚定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努力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格局,制定产业工人发展方面的特区法规,有利于破解改革难题、固化经验做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制造强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汕头的贯彻实施。
(一)开展立法是产业升级转型的迫切需求。汕头正打造“三新两特一大”现代化产业体系,纺织服装、玩具制造等传统产业向智能化、品牌化转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装备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数字化、绿色化技术在制造业渗透率不断提升,催生大量新岗位,对复合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需求激增。但当前汕头新兴产业技能人才缺口较大,传统产业工人技能难以适配产业升级要求,亟需通过立法构建系统化的技能提升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人才支撑。
(二)开展立法是破解缺乏刚性制度约束的现实需求。部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未落实到位,技能培训针对性、普惠性不足;技能等级与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的衔接机制尚不健全,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存在“天花板”,技能成才的激励效应未充分释放;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制度保障还不够明确。立法能将现有实践中的有效举措固化为刚性规则,破解上述体制机制障碍。
(三)开展立法是夯实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人才基础必然要求。汕头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竞争中需以制度优势集聚技能人才。当前汕头虽有一支庞大的产业工人队伍,但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不足,技能提升与职业发展的保障体系仍不完善。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职责,建立终身培训、技能认定、职业贯通等长效机制,能提升产业工人职业获得感与归属感,吸引和留住技能人才,夯实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根基。
二、立法过程和依据
该条例是一项较具开创性的特区法规。从国家层面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刚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的立法规划;从地方层面看,除了青岛市、宿迁市已颁布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均未制定此项法规。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和参考:《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 5 章 28 条,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产业工人队伍、支撑汕头 “三新两特一大” 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总目标,立足特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集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实际,围绕技能培育、职业晋升、权益保障、激励赋能、区域协同等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政府统筹、工会推动、企业主责,全方位夯实产业工人发展要素支撑,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健全产业工人发展统筹协同机制。产业工人发展工作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需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构建分层分类协同治理体系,统筹政府、企业、群团组织、区域协作各方职责,避免职能分散、政策碎片化。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类人才、职教、产业财政资金支持并实施绩效评价(第四条)。二是明晰各主体权责分工,发改、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分领域履职,工会牵头统筹产改、维权服务,团委、妇联、工商联协同参与,压实企业培育保障主体责任(第四、五、六条)。三是建立区域协同机制,依托深汕产业转移合作,推进粤东技能培训、人才资源互通共享,强化跨区域技能人才联动培育(第七条)。
(二)构建全周期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培育体系。针对我市产业工人总体技能层次偏低、企业培训投入不足、产教融合深度不够等短板,《条例(草案)》从政府、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三方发力,打通终身技能提升通道。一是政府统筹搭建培训载体,实施紧缺工种专项培养,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第八条、第十四条)。二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共育,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开设适配本地产业的专业,推行订单培养、新型学徒制、师带徒模式;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税费、土地、金融优惠(第九、十一、十三条)。三是压实企业培训主体义务,支持职工提升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六成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公开;鼓励链主企业开放培训资源服务中小微企业(第十、十五条)。四是针对汕头民营经济发达的实际,支持民企联合院校共建混合所有制产教平台(第十二条)。
(三)畅通产业工人多元职业发展通道。为破解“重学历、轻技能”晋升堵点,依托特区立法权创新职业发展制度,拓宽产业工人职业上升空间。一是完善市场化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认定,评价结果全市互通互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推行八级工完整职级体系,设置学徒工至首席技师全序列,鼓励企业配套技能津贴、职级工资(第十七条)。三是建立技能等级与职称、学历双向比照互认机制,高技能人才可对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打通管理、技术、技能岗位横向流转通道(第十八条)。四是以技能竞赛赋能产业工人职业发展,鼓励开展市、行业、企业层级劳动竞赛,并引导将竞赛成绩作为产业工人破格晋升技能等级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四)完善激励保障与权益救济全链条制度。坚持正向激励与底线保障并重,兼顾工人成长赋能与合法权益保护。一是健全工匠选树与创新激励机制,常态化开展一线工匠评选;扶持职工创新工作室,明确企业对职工技改、专利成果落实分红、股权等奖励(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二是建立技高多得薪酬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实行技能津贴、年薪制、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支持劳资双方就薪酬、培训、劳保开展集体协商(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三是均等化供给公共服务,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保障体系,落实落户、住房、医疗优待,面向产业工人开展职工疗养(第二十五条)。四是搭建多元维权渠道,确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联动劳动监察、人民调解、仲裁、诉讼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技能的社会氛围(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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