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徐相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林曼副主任牵头,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6月上旬,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正草案》组织审查,发函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6月中旬至8月中旬,监察司法工委与起草部门、业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意见;9月15日,组织赴龙湖区东海岸片区、万象城商圈、龙眼南美食街、金平区小公园片区、市中心医院周边及大华路与红领巾路交叉口等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市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情况汇报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综合前期调研成果和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全面审查。
二、基本看法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出行环境和效率有了更高的期盼,交通新业态发展对道路通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去年8月份有公民对《条例》第八十一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转交市人大常委会研究。我们认为,今年,全国人大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我市机构改革后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能设置也有调整,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效施行,修改完善《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正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为立法依据,参考珠海等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条文比较科学合理。我委认为,《条例修正草案》符合我市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合法可行。
三、意见建议
根据书面征求意见,结合立法调研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条例修正草案》的总体意见建议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自动驾驶汽车规范等突出问题,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避免重复修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修正草案》初审后,紧跟国家修法进程,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安排《条例修正草案》后续的审议工作。
(二)关于删除《条例》第八十一条“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进行处罚”的规定
2025年8月,有公民对《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转交市人大常委会研究。鉴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类似规定的审查意见修改相关法规,建议删除该有关规定。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一是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对《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同时,因《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述“市政、园林”部门是城市管理的下属部门,在“城市管理”部门已有表述的情况下,无须重复表述,建议删除。
二是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机动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机动车产品进行随机抽查,因此建议《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九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备案号:粤ICP备202540488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