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在汕头人大网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2月4日前通过下列渠道向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一)邮寄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邮政编码:515000);
(二)传真:0754-88560812;
(三)通过本网站“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意见建议;
(四)扫描下方小程序码,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提出意见建议。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教育、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道路停车等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道路路网和停车场的空间布局和控制要求,确保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法制教育”修改为“法治教育”。
四、将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将相关条文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消防”修改为“公安、消防救援”。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过程和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市公安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筛选吸纳相关单位有益意见,形成《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条例(修正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在对其他经济特区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时提出的意见,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罚情形予以删除。此外,对本条中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考虑到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能设置已有调整,对涉及部门职责以及部门名称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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