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立法工作。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及反复修改,于11月1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调查研究作为立法工作的第一切入点,深入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找准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日报、汕头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修改意见建议。二是开展书面调研。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六区一县人大常委会、市直部门意见建议。三是开展调研座谈。市人大常委会林平副主任带领立法调研组赴高新区调研,听取管委会、相关企业对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与高新区管委会赴河源、清远两市高新区学习调研。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75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高新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方面。
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赋予高新区更大的管理权限。《条例》第三条明确高新区的功能定位,要求高新区在培育优势特色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方面探索示范,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改革决策协调机制,高新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第五条规定高新区可以按照“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实现产业统筹布局、资源整合协同配置、园区集聚发展。
(二)关于明确管委会性质方面
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建议增加对管委会性质的表述。经研究,《条例》第六条规定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三)关于开发建设方面
有意见提出,在高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要防止高新区房地产过度开发。经研究,《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要求高新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得采用租赁方式供应住宅用地。第十九条明确高新区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禁止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有的意见提出,要充分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现高新区内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经研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关于创新创业方面
有意见提出,要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助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高新区内创新创业载体符合“三旧”改造或者城市更新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第二十七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面约定;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方式及其享受的各项政策以及退出机制作出细化规定,鼓励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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