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汕头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汕潮揭三市协同立法项目。5月20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于9月2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8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起草、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升立法质量为关键要义,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积极与潮州市、揭阳市的沟通与对接,于比较借鉴中取长补短;立足汕头实际与潮剧发展现状,力求立管用之法回应多方关切,行有效之策促潮剧保护传承。一是坚持开门立法,凝聚共识集良策。通过汕头日报、汕头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二是注重调查研究,多措并举深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调研、书面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顾问、六区一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几番组织实地调研,实地考察汕头文化艺术学校、广东潮剧院,听取潮剧艺术家和国有、民营潮剧院团对潮剧立法的意见建议;深入潮南区仙城镇人大代表中心联络站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姚璇秋、方展荣等老一辈著名潮剧艺术家的意见建议。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48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保护传承对象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条文所列举的保护传承对象应当为专有名词或者常用词,以便理解,并建议将“剧具实物”修改为“器具实物”。经研究,《条例》在第三条中作出相应的修改,并修改完善将保护传承对象概述为“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需要保护传承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该条款作为三市的协同条款之一,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引下,三市紧密结合潮剧剧种特殊性与发展现状,对条文所列举的保护传承对象进行逐一分析,共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表述。
(二)关于潮剧海外交流传播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潮剧是海外潮人的情感纽带,在海外也有一定的市场。广东潮剧院、汕头文化艺术学校一直以来在出访境外交流演出、帮助境外潮剧团体提高专业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后进一步拓展对外交流合作传播平台,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统筹配合,共同推动。为此,《条例》吸纳有益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予以规范,在第八条明确要“发挥广东潮剧院在潮剧保护传承和潮剧对外文化交流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同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外事、侨务部门协同引导和支持潮剧对外交流和宣传,帮助海外潮剧团体提升专业水平。在第二十二条的区域协同内容中也明确三市应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三)关于经费保障
有的意见提出,潮剧保护传承的经费保障和专项扶持的规定过于详细,应当着力于统筹安排现有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建议由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规定。经研究,《条例》将原《草案》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进行修改合并,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潮剧保护传承的财政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文化惠民、艺术发展等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潮剧保护传承经费。潮剧保护传承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有的基层潮剧团提出,民营潮剧演出团体的发展举步维艰,政府应当扶持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的发展。经研究,《条例》在第二十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发展,在有关运营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而且明确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在安排进修学习、职称评定上与国有潮剧院团享有同等待遇。
(四)关于潮剧保护与传承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对在潮剧保护传承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经研究,《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对此予以规定。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应当先认定或授予相关单位的潮剧保护传承的资格,进而明确其潮剧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经研究,《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中的职责。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开发及保护传承的全流程监管,并引导潮剧规范传播,促进潮剧健康发展。经研究,《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对于潮剧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权给予指导和支持。在第二十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出团体)、潮剧票友会、戏迷协会等组织开展潮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的指导。
(五)关于潮剧教育和人才培养
有的潮剧艺术工作者提出,潮剧人才的培养要契合潮剧实际发展需要。潮剧发展所面临的人才引进难、人才招聘对象与招聘方式不相适应、人才断层、人才培养模式单一等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的问题与日俱增,亟待解决。经研究,《条例》第十五条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弹性薪资”的原则,作出相应修改,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潮剧院团按规定引进潮剧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潮剧特殊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条例》第十六条结合汕头实际情况,要求市人民政府与专业艺术单位合作,定向培养潮剧高层次人才;支持潮剧艺术职业教育发展,培养和储备潮剧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同时,鼓励和支持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培养潮剧人才。《条例》将广东潮剧院、汕头文化艺术学校在潮剧人才艺术培养及潮剧艺术的研究、传承、展演等方面的优势上升到法规层面加以明确,为潮剧以人为本、薪火相传提供有益法治环境。
(六)关于潮剧惠民可持续发展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潮剧保护传承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潮剧公益性活动,降低戏曲演出成本。经研究,《条例》增加相关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写入条文中,以推动文化惠民常态化,培育潮剧演出市场。
(七)关于潮剧新时代传播发展
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提出,在移动数字媒体技术飞跃发展,传播方式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应当通过多媒体矩阵与新传播方式的协同,促进潮剧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经研究,《条例》第十八条作出相应修改,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利用多种媒体手段,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普及、宣传、推广潮剧艺术精品。同时增加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结合各类节庆、民俗等活动传播展演潮剧,可以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公共休闲娱乐、公共服务等场所开展潮剧表演传唱,并鼓励潮剧相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
(八)关于区域协作
有的意见提出,除潮汕三市之外,潮剧还流行于广东、福建其他地区以及东南亚等讲潮汕方言的华侨、华裔聚居地区,因此潮剧保护传承协作应当扩大范围。经研究,《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潮州市、揭阳市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同……”,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引下,三市对潮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事项几经修改,最终商定九项具体事项,共同完善区域协同合作机制,以区域协同立法推动新时代潮剧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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