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称《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2年5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于同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及说明、《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先后征求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就《草案》修改涉及的相关问题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等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三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专场立法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医疗卫生机构代表等方面对《草案》重点问题、重要条款修改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完善应急医疗救治和教育培训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建议完善综合性医院的门诊和教育培训系统。经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管控主要依赖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为加强应急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后备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条例》规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除了设置发热、肠道门诊(诊室)外,增设“呼吸”门诊(诊室)。另外,将“紧急医学救援”、“中毒急救”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的技能规范化培训范围内。
(二)关于健全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有的意见提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应该考虑到基层,经研究,突发公告卫生事件防控好坏关键在基层,根据我市多数基层应急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现状,《条例》规定将基层“应急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应急演练”所需资金列入我市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完善应急处置场所储备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要扩大应急场所储备,同时加强应急处置场所的转换功能,经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控应做好应急场所储备,同时体现汕头的特色和使命担当。《条例》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公共卫生中心等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应急处置储备场所,并建立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新增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并建立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四)关于完善流行病学调查机制。
有的意见提出,流行病学的调查协查机制不能仅靠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成。经研究,流行病学的调查需要更多部门的协助,信息的收集更为全面。《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口岸、海关等部门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协查机制”。另外,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采取“环境消毒”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
(五)关于规范医疗保障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保体系要体现汕头特色。经研究,结合汕头实际,在原有医保政策内容的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相关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年度结算总额控制”。
(六)关于补充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有的意见提出,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经研究,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在疫情防控中同样重要,保护好公民的财产权有利于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控的支持配合。《条例》新增“不及时返回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给予补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删除了与上位法及有关文件相重复的规定, 还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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