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称《规定》)列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规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6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起草修改《规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规定(草案)》及说明、《规定(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报告,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7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多次与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听取相关市直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93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将“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文化综合体等等)”、“机场”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经研究,《规定》第二条从三个层面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规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划定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三是对禁止燃放的特定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汕头实际,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列举了全市范围内的十类场所,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明确重大公共活动的界定主体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界定“重大公共活动”的范围,以增加可操作性。经研究,《规定》明确,对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明确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法规组织实施主体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注重立法后的执行,明确执行主体。经研究,《规定》第四条明确法规组织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义务
有的意见提出,要明确餐饮等经营者的责任。经研究,《规定》第五条针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规定了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的义务。针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多发易发问题,规定了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同时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多管齐下保障禁放工作有效实施。
(五)关于举报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增加举报人保密规定,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安全和提高举报的积极性。经研究,在《规定》第六条增加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的规定。
(六)关于提高违反禁止性义务的惩罚力度
有的意见提出,提高处罚力度以达到有力的震慑作用。经研究,《规定》第七条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下限由一百元提升至三百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规定(草案)》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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