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条例(修订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条例》,并于同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委法律顾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等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的意见建议。四是开展实地调研。走访小公园片区、同益花园、红亭花园,并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以及交流实际工作难点堵点问题。五是开展专题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又会同相关部门就《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法规务实管用。
经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届反馈有实质内容的意见建议121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以避免留下监管“空白点”。经研究,《条例》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在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二是在第八条第一款中鼓励民间消防基金会开展褒扬、扶助、解困、宣传等工作,助力消防事业发展;三是在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补充明确,以落实基层属地管理职责;四是在第十二条第七项中增加消防救援机构的相关职责;五是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在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中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六是在第十四条中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七是在第十六条中明确消防行业组织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演练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格局的构建;八是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填补主体责任缺位,明确物业服务人对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关于构建消防安全防治格局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构建消防安全防治格局,以筑牢消防安全防线。经研究,《条例》在三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消防规划内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这一限定条件,以加强消防规划的管理。二是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厘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补充明确相关部门在限定使用消防产品上的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加强消防队伍职业保障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以立法形式强化对消防救援人员的综合保障,以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经研究,《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消防队员的优待保障作了特殊规定:一是充实薪酬和福利制度的规定;二是规定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三是明确其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等。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完善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切合汕头实际,对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经研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完善:一是根据地方实际在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对“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与一般公众聚集场所作区别管理,设定不同罚则;二是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增设第七项、第八项,作为第四十二条中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消防安全相关职责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在第七十一条中细化电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并根据现实需要增加“依法强制清理”的内容。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删除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重复的条款,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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