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列入《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2023年度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3年6月1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同日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修改《条例》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一是实行开门立法。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及说明、《条例(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报告,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市委法律顾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召开专场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多次与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凝聚共识。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建议55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职责和财政保障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在总则部分补充完善政府职责和细化财政保障相关内容。经研究,《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稳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乡村振兴的投入,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乡村产业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力补产业短板和适应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特区实际,补充针对性条款强化农村产业发展土地要素保障,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经研究,《条例》第二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乡村产业发展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条例》第七条明确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二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上休闲渔业、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和深水网箱等深海远海养殖发展相关内容;三是《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深化农村承包地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规定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四是《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人才保障内容,提高人才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积极性;五是《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表彰和奖励内容,激励农业技术人员更好发挥作用;六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增加智慧农业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内容。
(三)关于乡村建设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完善宅基地复合利用和城乡融合发展相关内容。经研究,一是《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二是《条例》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推动实现城乡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对《条例》的相关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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