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汕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在汕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五、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各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七、出席政协第十四届汕头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
八、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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