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鼓励出租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修改为“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无障碍出租汽车,为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提供服务。”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修改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将第三十条第六项修改为:“不得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损坏车内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不文明行为”。
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运价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可建立运价调节机制,具体时段和范围需提前向社会公示。”
七、在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不得违规收费”。
八、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删去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十、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议价、要价、违规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修改为“议价、要价、违规收费、违规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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