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原则,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方法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常态化开展。
(二)健全覆盖市、区(县)、镇(街)、村居(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
(三)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严格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加强病媒生物消杀队伍的组建、培训、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七)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知识、法治教育等公益宣传,发动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和管理服务行业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评估。协调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工作,如实准确规范报送疫情相关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环卫、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组织清除各类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市政排水管网清淤工作;督促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以及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城市公共厕所等管理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等单位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公租房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依职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和星级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运输车辆、道路客货运站场、轨道交通客货运站场、营运船舶、客货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在建交通项目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驾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对学校等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隐患。
(九)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管理等民政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负责督促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水务部门依职责负责督促河道管养单位、水利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会展中心、酒店(除星级酒店外)等以及相关商贸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固定资产闲置区域、经营项目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平台(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普及和健康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十六)公安、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提高预防控制工作效果。
五、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处理。
(二)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及时清运病媒生物孳生地垃圾杂物,实现日产日清。
(三)组织辖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及时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四)督促辖区内公园绿地、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背街小巷、冷巷、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重点区域的责任单位、个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督促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督促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1.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建房、老旧小区等,由所有权人负责。
2.空置房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3.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
4.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5.核实辖区内的危旧空(闲)置房情况,落实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清理垃圾杂物;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依法组织清拆清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依托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二)根据病媒生物防制或疫情防控需要,认真做好上门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以及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报告、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鼓励、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区域环境卫生管理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室内外环境及管理区域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合理配备防蚊水、粘鼠板、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物资。
(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五)疫情或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
(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倡导居家安装纱门纱窗,合理配备、科学使用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三)楼顶天台、露台、阳台等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四)疫情或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防控要求,不在楼顶天台、露台、阳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对已经种养的水养植物定期换水,加强病媒生物消杀。
(五)疫情或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共同暴露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隐瞒病情。
九、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多维度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十、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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