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二、对《汕头市河长制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对《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中的“水环境”修改为“水生态环境”。
(三)将第九条中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修改为“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修改为“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将第三款中的“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修改为“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水体周边环境”修改为“水体周边生态环境”。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突发性污染事件”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控制指标”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指标”。
(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市河长制条例》、《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网站由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联系邮箱:master@strd.gov.cn
备案号:粤ICP备202540488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38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